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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含职业学校、民办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台食药安委办〔2012〕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百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针对在前阶段开展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现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以“百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为载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有机结合,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实际,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教育部门要结合“百万学生饮食放心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认真研究创建工作保障、激励机制,将饮食安全纳入对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督促学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卫生、工商、质监、环保、公安、城管、农业、经贸、发改、供销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合作,把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做好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与配合。
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食堂工作实行学校法人负责制,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要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工作的卫生安全与质量管理;把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平安校园”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瞒报、迟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要按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一)强化学校食堂安全管理水平。大力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全面实施以“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为主要内容的食堂“五常法”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加强对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具消毒、保洁等环节的卫生监管;建立完善操作规范、食品留样、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等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物中毒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强食堂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规范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不断提高食堂规范化运作水平。
(二)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组织开展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专项检查,检查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否具有与制作供应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以及经营设备设施;检查其布局和工艺流程是否合理,防止食品交叉污染;检查是否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各相关制度是否落实。对向学校配送集体用餐及蛋糕、学生奶等课间餐的单位,检查配送单位设施设备、销售供餐中容易发生食物中毒的关键控制环节,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不得向学校配送超过保质期或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三)规范校内商店超市经营行为。加强学校副食店监管,严格校园经营企业准入,督促经营企业“按制度经营、按要求进货、按规范管理”,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进货台帐、质量承诺以及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鼓励支持学校副食店改造为食品经营示范店,实行店内食品统一配送,引导支持连锁超市(便利店)向学校延伸。
(四)净化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各单位要针对学校周边食品商店、饮食店和流动摊点多、经营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或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手段和措施。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原料验收等制度,检查食品加工经营现场卫生状况,对无证餐饮店要坚决予以取缔;督促校园周边食杂店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进货台帐以及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检查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等问题食品,对无证食杂店要依法予以取缔。
四、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教育培训等机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要注重预防工作,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遇到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根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落实报送责任,畅通报送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按规定积极处置,防止事件的扩散和蔓延,对造成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