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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沙政[2012]57号
关于推进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办公室: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根据《黄岩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黄农[2011]63号)和《关于推进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定和精神,以改革的理念、创新的举措、科学的手段,着力深化“三资”管理,提升“三资”监管水平,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好、用好,实现保值增值,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组织体系,拓宽“三资”服务内容,规范“三资”管理制度,健全“三资”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民主化、网络化、服务化、公开化”的目标。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重点
1、健全“三资”管理体系
建立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党政办、纪委、农办、民政办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三资办”),负责全镇“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原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更名为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从事“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三资”管理工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 “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
2、明确“三资”管理范围
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业机械、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所有物资。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林、旱地、荒地等自然资源。
3、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各村应按照相关制度,建立完善农村“三资”登记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三资”监管,提高“三资”代理服务质量,促使农村“三资”管理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4、建立“三资”管理网络平台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构建区、镇、村三级农村集体管理网络平台。镇设立“三资”触摸屏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或上级检查随时查询“三资”管理、使用等情况。依托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三资”监管预警机制,制定各项“三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范、预警和扼制“三资”管理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三、方法步骤和落实的重点工作
1、镇政府出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文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2、村级开展“三资”的清查、登记、公示。
3、镇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做好核查、录入分类归档、汇总申报等工作。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各村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农村“三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将这项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落实责任,增强工作合力。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做好日常的监管、指导、检查工作;镇纪委要及时查处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落实责任追究;镇民政办要将农村“三资”民主管理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来落实,监督村级组织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单位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从而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保障措施,严格检查考核。各村要配合“三资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镇、村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附:沙埠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沙埠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区府办《关于推进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1]67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
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担的职能,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承担日常“三资”管理工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围
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业机械、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所有物资。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林、旱地、荒地等自然资源。
三、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工作制度
1、沙埠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33个行政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建立农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简称“三资办”),负责辖区内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原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更名为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简称“三资”中心),具体承担“三资”代理服务工作。
2、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坚持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五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每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3、沙埠镇“三资”中心会计和村级报账出纳需经区农业局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四、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严禁白条抵库、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设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或以支出发票抵收入缴款,严禁公款私存。因公领款必须在公务活动结束7天内及时结清。
货币资金实行镇“三资”中心会计、报账出纳、分管财务的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分工控制制度;现金、支票、有价证券一律由报账出纳保管;支票的专用印鉴必须由分管财务的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报账出纳和镇“三资”中心会计三人分开保管,相互监督。认真做好规范现金、银行日记账账务记录,现金日记账做到日结月清,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同时必须开设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记账,按季核对有关银行往来存款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2、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一般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经镇“三资”办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提高到3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村集体日常现金支出,可凭现金领用单向镇“三资”中心申请开现金支票。镇“三资”中心会计审核现金领用单,现金领用单要求经济合作社社长、副社长签字,手续完整,用途合理,方可开具支票,到银行提款。
3、现金支付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其他零星支出;
村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上述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所有款项必须一个账户管理,不得多头开户,不得异地开设账户,不得私设个人存折户进行管理,坚决杜绝非金融机构存款现象的发生。村经济合作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得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五、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列入年初预算,经村(社)监会和村(社员)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镇“三资”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四荒地”、机动地等资源和闲置固定资产的拍卖、租赁、承包及有偿使用收入、各项投资收入、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上级部门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助收入、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其它收入等。
3、村级收入必须使用区农业局统一印制的“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或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做好票据的开具、保管工作。村出纳收取的资金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必须及时缴存镇“三资”中心本村专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挪用。镇“三资”中心应建立票据的领取、登记、核销台账;
4、村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收款和开票分离制度。除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各村所收各种款项,由村报账出纳收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收取。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2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在当天结清。票据要求开具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合法,完整,不得涂改,不得上下联套写。
5、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和白条抵库。
6、镇“三资”中心与村报账出纳要定期和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7、村级收到各项上级专项补助款、专项扶贫款以及土地征用费等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六、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每张支出凭证必须注明支出用途及附支出明细清单,要求所有支出凭正式发票入账),并签字(盖章),分级报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村(社)监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社)监会主任签字(盖章);由村报账出纳审核记账。经村(社)监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每一张有效合法原始凭证→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交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审批→500元以上再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联合审批→村(社)监会集体审核→村(社)监会主任签字→加盖村务监督印章)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分级限额,联签审批制度。集体经济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一次性支出5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副社长审批,500—3000元以上的由社长、分管财务副社长联签;3000—10000元(含3000元)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附会议记录,由社长、分管财务副社长联签;10000元以上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附会议记录,由社长、分管财务副社长联签。经济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副社长审批,1000—5000元以上的由社长、分管财务副社长联签;5000—30000元(含5000元)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附会议记录,由社长、分管财务副社长联签;30000元以上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附会议记录,由社长、分管财务副社长联签。
具体审批过程中,若社长、分管财务副社长意见不一致时, 需提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社管会集体讨论决定。
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应取得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人、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
2、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1)2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工程须在镇监督下,由村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组织招投标,也可委托镇招投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工程须经乡镇以上组织放镇招标中心进行招投标;3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发包或工程建设,须由区级以上组织招投标。在招投标中,必须坚持整体项目或工程不分割原则。规范项目发包合同,做到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并一式四份,承包方、发包方各执一份,上报镇“三资”中心备案一份,村出纳留档一份。
(2)对外承包的工程,付款时必须附合同,村出纳应在工程项目付款前将合同交镇“三资”中心,凭合同付款;工程完工后,有超合同付款,必须附验收审计报告及工程联系单及实际结算单,工程联系单及实际结算单要求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项目经办人、村监会审核,组长代表签字,同时书面报告镇分管领导备案。
(3)2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由村集体自做的,要求项目实施前由村造一份预算交镇“三资”中心;工程完工后,必须附项目实际结算单,实际结算单由项目经办人、村监会小组、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签字交镇“三资”中心记账。
(4)各村的一切建设项目资金支付都必须有合同协议,财政部门鉴印的正式发票。
3、严格专项资金使用
土地征用费及有关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实行逐笔登记。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同时,对土地征用费等涉农资金,村出纳应将发放情况另建一本明细册,将发放情况逐一及时予以公布。
4、债权债务管理
(1)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村集体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债务。应及时清理回收应收款项及出纳中的挂宕款项,催收历史债权,化解村级债务。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须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议,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三资”办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好出借,否则一律不予入账,谁出借谁偿还。
(2)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借债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因村集体公共事业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或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的,须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形成书面报告签字后,报镇政府批准,在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前提下,签定借款合同,方可借入。村经济合作社也不得以集体“三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抵押和担保。
(3)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村集体借款,村主要干部因公事需借备用金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之前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签字并由村(社)监会签署意见,方可借款。村经办人员因公事需领现,在2000元以下的,需经社管会负责人签字,村(社)监会审批,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应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签字并由村(社)监会签署意见,方可借款,备用金限额为10000元,所有借款都应在7天内结清。
(4)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等款项。对各项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各种应付款项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对历史遗留的白条子,加强清理,应收则收,确实无法收回的,由村出纳整理明细,公布,再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商量通过,形成书面记录,签字同意后报镇“三资”中心作为坏账处理。
5、规范印鉴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鉴分管制度,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出纳)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统一由镇“三资”中心管理。
七、财务报账制度
1、村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收支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在规定报账日前报镇“三资”中心。每月最后三天为村出纳交账日,在此期间由镇“三资”中心负责催收。
2、逾期未交的由镇“三资”中心通知驻村干部催交,在次月5日前务必交清。否则,镇“三资”中心不予办理现金支票等一切业务。
八、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初各村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决算方案,报镇“三资”中心备案。
2、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编制收入预算时要深入分析,对能够实现的各项收入全面摸排,分项列明,要不重不漏。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的意愿。
3、各村财务预算方案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实施情况要在公开栏中一并公开,接受社员监督。根据预算实施可按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决算必须向全体社员公开。财务预决算须报镇“三资”中心审核备案。每月报账时,镇“三资”中心要对村级财务收支实施监督管理。财务预决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九、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镇“三资”中心应帮助村级建立健全集体“三资”台账,村经济合作社每年末应对集体“三资”实行定期清查,登记造册,清查结果向全体社员公布。村文书、出纳应将平时的有关财务档案在年终进行整理,次年初应将出纳现金、银行日记账上交镇“三资”中心。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归档工作,会计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各项经济合同、承包合同、土地征用协议、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年度经济收益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按规定年限及要求进行保存。
(2)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理调阅手续做好记录。镇“三资”中心对会计档案,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需经村党组织、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审批、镇政府审核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社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由村(社)监会人员、或村出纳,或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代表查阅,镇“三资”中心人员必须在场监督查阅,或由镇“三资”中心人员查阅,不准私自带出查阅,不得外借,也不得私自复印,并将查阅情况作好书面记录。
(3)会计档案的保管移交和销毁,严格按照区有关规定办理,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镇“三资”中心保管农村集体“三资”档案资料满3年后,应当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村,并办理交接手续。
(4)各村应加强对日常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村与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项经济承包合同应及时向镇“三资”中心备案。作为付款依据,年终各村出纳应将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付款情况以表册形式上报镇“三资”中心,以便于查核。年终村文书应做好经济合同的归档,不得散失。
十、财务交接制度
村主职干部离职时,应及时与下一届村主职干部办理财务事项交接手续与财务印鉴更换手续。村出纳离任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将讨论结果报镇“三资”中心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由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现场监交,在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十一、农民负担管理与监督制度
根据黄农监[2009]1号文件要求,加强日常农民负担管理与监督,减轻农民负担,不可违规违法向农民收取任何款项(包括押金、预收款)。严格控制报刊订阅限额,限额为30OO元。
十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村级财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于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报告镇纪委和镇“三资”中心:
(1)发现贪污挪用公款现象;
(2)发现出纳现金、有价证券或财务档案被窃事件;
(3)发现对外进行经济担保现象;
(4)被有关部门查封银行账户的;
(5)其他须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重要事项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在口头汇报的同时,并报送书面报告,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三、厉行节约,盘活资金,增收节支。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执行台农[2007]154号及台农[2008]14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村级公务零接待,严格控制商务接待,差旅费、通讯费按规定报销。对党员、代表外出考察实行严格控制,确有必要的,须经镇批准,报社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实施。厉行节约,盘活资金,提高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率,量入为出,广辟财源。对有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的原则,提高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十四、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镇“三资”中心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负责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撰写会计分析,核对银行存款,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各村报账出纳的业务指导、监督,按时进行账务交接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做到明细登记,做到账实相符,及时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2、村报账出纳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记好村级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按时结账、报账,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具体工作。按时编制、上报本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一事一议”筹资等涉农资金的公布与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相关财务知识的业务学习。定期盘点保管好现金和账册收据。
3、村经济合作社分管财务负责人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①各项预决算;②各项收入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③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支出、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事业支出、村组干部工资、土地征地支出、青苗补偿支出及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④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财产;⑤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和其他债权债务;⑥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投资分利数额和其他分配。
2、财务公开的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财务公开不得少于四次。年初公布财务预决算计划;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重要的财务活动和多数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所有的财务活动,要逐项逐笔公布。
3、财务公开的形式:以公开栏和触摸屏公开为主。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各村报账结束后,镇“三资”中心要及时结账记账,完成账务处理后编制财务公开资料,并监督各村报账员进行财务公开。并实行财务公开回执制度,由村(社)监会审核并加盖村务监督专用章。
5、凡是公开的资料,村都必须装订成册,集中归档保管。
十六、审计制度
审计包括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三年开展一次,要与村委会任期同步。审计要有镇纪委、镇“三资”中心参加。审计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十七、资产清查制度
1、要把资产清查作为常规性工作,每年的年底要组织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重点清查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对外、对内投资三方面,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到位。
2、资产清查时要对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农用水利设备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等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
3、村经济合作管理委员会、村(社)监会牵头负责组织清查,将资产增值或减少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清查结果上报镇“三资”中心。
十八、资产台账制度
1、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内部往来、债权债务、对外、对内投资、低值易耗品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签订合同,要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要及时核销。
十九、资产承包、出租、出让制度
1、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要分别制定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
2、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形式流转的,必须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办理,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3、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要依法签订书面承包、租赁、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镇“三资”办和“三资”中心备案。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开。对时间较长、数额较大的要经司法部门进行合同公证。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镇“三资”中心备案,纳入档案管理。
二十、资产经营制度
1、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2、重大集体资产、资源的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经社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三资”办审核后,报镇“三资”中心备案。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入股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4、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
二十一、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进行基础性登记和流动性登记。
2、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四至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十二、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等流转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办理,要依法、民主、公平、公开、有偿,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出让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竟标、竟价确定。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三资”中心备案。
二十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等流转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文本要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三资”中心备案。
3、要加强对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的监督管理,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防止掠夺式经营。要建立源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十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少占耕地,集约节约用地。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五、村经济合作社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村集体“三资”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并追缴违纪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或调整其职务,并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六、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对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七、镇“三资办”在“三资”管理指导中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对责任人予以告诫;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八、本办法由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