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黄岩法院审结了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案,依法判决余某返还给其母土地征收补偿款9.9万元。
81岁的李阿婆与丈夫共生有一子二女,七年前李阿婆丈夫去世。李阿婆与儿子余某、两个女儿4人共有的承包土地3.315亩被征收。去年9月,余某领取了土地征收补偿款23.3万余元。两女儿领走各自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李阿婆那一份的9.9万元一直在余某手中。
李阿婆向余某多次索要无果,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余某返还其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0.2万元。
余某称,母亲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除了给她装修浴室用去3000元,还剩余9.9万元。他一直在赡养母亲,所以这笔钱由他保管,作为母亲今后的生活费,母亲没有理由告他。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将李阿婆的土地征收补偿款9.9万元领取并占有,事实清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现李阿婆要余某返还自己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该款属于李阿婆个人的财产,余某称该款应由他保管,因李阿婆不同意,法院不予采纳。余某将该款作为今后李阿婆的生活费开支,这是余某单方行为,未经李阿婆同意,对李阿婆无约束力。故依法判决余某返还李阿婆的这份补偿款。
【作者】:
林 静
【编辑】:
王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