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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逾期年检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2016年07月21日 09:07 来源: 今日黄岩 【进入论坛】

  日前,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因未尽条款的提示义务而败诉。

  去年3月,卢女士为自己的车子向黄岩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

  同年7月29日,卢女士驾驶上述车辆行至院桥镇横泾前岸村路段时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女士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卢女士支出修理费、拖车费共计8605元。事故发生时该车年检有效期为2015年2月。

  卢女士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不料被保险公司以该车辆没有定期进行检验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卢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卢女士的情况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卢女士称,保险公司没有对她告知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卢女士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8605元损失费,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因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保险条款》中有关被保险机动车没有按规定检验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已向卢女士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该条款对卢女士不产生效力。故法院对保险公司免除己方赔偿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卢女士保险理赔款8605元。

【作者】: 林 静  【编辑】: 王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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