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陈佳乐
厂房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和投保单位未经火灾当事人共同参与,单方委托无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损评估,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向火灾当事人追偿保险赔偿金。8月11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请。
案件回顾
滕某承包了黄岩某礼品公司的设备拆除项目,雇用刚某负责拆除废旧水淋机。去年3月5日上午,礼品公司发生火灾,烧毁公司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的房屋及屋内的生产设备、木质工艺品原材料、油漆等,所幸火灾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消防认定,刚某在利用磨光机拆除水淋机内螺丝时产生的高温火花引燃机器内部油漆,致火灾发生。
礼品公司去年对其所有的固定资产、存货、房屋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至2017年1月25日。出险后,承保公司和礼品公司共同委托之化保险公估公司(化名)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去年5月,该公司作出公估报告,对礼品公司因火灾造成固定资产、存货和房屋的损失金额和理算金额作出了认定。保险公司支付了公估费。同年8月3日,保险公司根据公估报告向礼品公司支付了保险金769995.21元。礼品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同意由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险理金范围内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之后,礼品公司自行对过火的厂房进行了清理、修复。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滕某和刚某承担,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其可以向滕某和刚某追偿。去年年底,保险公司将刚某和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刚某、滕某赔偿保险赔偿金769995.21元,公估费2865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作出公估报告的之化公司不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滕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礼品公司因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重新进行评估,但火灾现场已经清理,厂房已经修复,评估机构无法对因火灾毁损物品的数量、程度、金额进行重新评估。
法院说法
保险公司是否能依法向两被告追偿回这笔理赔金?法院作出判决,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请。
主审法官对该案的判决作出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保险公司对其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依据是之化公司所作公估报告确定的损失金额,而公估报告系保险公司与礼品公司自行委托,无作为火灾当事人的被告参与,报告仅根据礼品公司提供的资料作出,且之化公司不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该报告在程序和形式上均不规范,并非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结论,显然没有公信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采信。
由于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经法定程序进行证据保全或评估,礼品公司又自行对过火的厂房进行了修复,现鉴定机构仅凭现场无法对礼品公司在火灾中毁损物品的实际数量、程度、金额进行重新评估,法院也无法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进行确认,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