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100多万夫妻共同债务不还,竟然将个人持有的某塑胶公司90%股权私自转让给妹妹,王某方自以为这招“金蝉脱壳”玩得漂亮,岂料还是被债权人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她跟妹妹王某平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近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债权人陈某的诉请。
台州某塑胶公司于2009年注册成立,王某方出资45万元占该公司90%股权。2014年11月,王某方与丈夫黄某离婚。在婚姻期间,黄某向陈某借款后未归还。2016年5月,法院判令黄某与王某方共同返还陈某借款本金152.0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陈某申请执行后,因黄某与王某方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
法院查明,在2014年10月10日,王某方与妹妹王某平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王某方将涉案塑胶公司90%股权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平,随后两姐妹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今年4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王某方股权转让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方、王某平当庭同意撤销王某方将塑胶公司90%股权转让给王某平的行为,王某平愿协助王某方办理股权的过户手续。原告陈某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办法官说,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王某方与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某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即将其拥有的塑胶公司90%股权转让给王某平,且王某平、王某方是亲姊妹,王某平在应当明知王某方系债务人的情况下,仍然受让上述股权,不排除两者有故意转移财产的可能,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故陈某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