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的朋友都知道交强险赔偿的是第三方,那这第三方是如何定义的呢?我区的季女士最近遇到烦心事,站在路边被自己的爱车撞伤,索赔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以季女士是被保险人而拒赔。无奈之下,季女士将当时驾驶爱车的好友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事故发生时,季女士究竟是被保险人还是第三方?季女士能否得到这笔赔偿金?4月28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交强险。
季女士和好友黄某合伙做西瓜生意。去年7月12日晚,季女士和黄某将外地运来的西瓜卸在宁波市江北区某路边的一块空地上,两人怕西瓜被偷,就用季女士的车子挡住西瓜,当时季女士刚好在路边忙活,于是没有驾照的黄某上前开车,在移动车子过程中黄某因操作不当不慎撞上季女士。这一撞可撞得不轻,季女士全身多处骨折,多发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治疗31天,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季女士无责。
季女士向爱车的投保公司索赔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没想到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季女士将黄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求黄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1.99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了《交强险条例》第3条进行抗辩,本案事故车辆在投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交强险赔付的对象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故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季女士作为被保险人,是否在本案交强险中获得赔付?本案事故造成季女士的损害,其自身有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中的所谓“被保险人”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季女士虽然是投保人,但在本案黄某驾驶肇事车辆撞伤季女士时,黄某才是被保险人,而季女士处于交强险赔偿对象即交通事故第三方,故保险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本案季女士的损害结果而言,黄某未取得驾照驾驶车辆时遇情况采取措施错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季女士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明知黄某系无证驾驶,仍许可其驾驶肇事车辆,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为31.21万元,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季女士12万元,其余损失19.21万元,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黄某和季女士对本次事故分别承担七成和三成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