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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一家模具蚀纹厂老板和员工因乱排放获刑
2018年06月19日 08:53 来源:今日黄岩 【进入论坛】

  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是不能直接排放的,否则将严重污染环境。但是,却有人因为个人私利,置生态环境不顾,直接排放含有铬等重金属的废水至外环境。5月29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环境污染案,加工厂老板、两名工人均获刑。

  66岁的戴某是我区一家模具蚀纹厂老板,从事模具蚀纹加工作业。前年6月,戴某在新前街道七里王村租了间80平方米大的房子当加工厂,雇佣王某、何某从事模具蚀纹加工作业。在加工过程中,王某、何某按照老板的要求,直接将含有三氯化铁的废水冲到加工间外面的阴水沟里,经下水道直接排向城市排水系统。三氯化铁被循环使用后产生的残渣,戴某会让王某、何某两人用塑料袋装起来,直接扔到门口的生活垃圾桶里。

  去年6月30日,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该厂内地面积水进行监测分析,总铬浓度为15.4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同年7月20日,戴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何某、王某也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王某、何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戴某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王某、何某均被判处拘役5个月,各处罚金2万元。

  “黄岩号称模具之乡,模具蚀纹行业存在大量的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作坊,该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废水。”经办法官说,“从业者往往认为行业潜规则普遍采取随意排放、倾倒处置的方式,法不责众,且自己的作坊生产规模小、排污量小,因此不会将自己的行为和犯罪联系到一起,但根据台州市中院《环境污染犯罪量刑参考意见》的相关规定,污染环境犯罪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系含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废液的情形,量刑主要采取双重标准,即分别对涉案量和涉案时间按照各自的标准量刑,并进行比较,选择更高的刑期作为量刑基数。也就是说即使排污量较小,但只要废水中含重金属、有机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也可能构成犯罪,甚至会因为涉案时间较长而被处以较重的刑罚。”

  法官表示,该起案件的宣判,对打击各种污染环境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法官呼吁社会公众要共同行动起来,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守护好“碧水蓝天”。

【作者】: 林静 杨柯 【编辑】:王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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