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申请执行人自诉拒执案件,被告人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在2004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缪某先后向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共5笔,均未如期偿还。法院判决生效后,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立案,涉案标的达82万余元。通过强制执行,缪某履行了部分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获悉,缪某因原房屋拆迁安置获得西城街道鑫城天元商务广场房屋共三套,在发生重大财产变更情况、履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缪某并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而是与房屋共有人自行进行析产,约定其中一套房屋归缪某及其妻子林某所有,夫妻俩对另外两套房屋仅享有居住权,无所有权。随后,缪某夫妻俩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这套房子以138万元的价格卖给符某、王某。在收取售房款后,缪某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缪某行为已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将其案件材料信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8年6月7日,申请人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向黄岩法院提起了缪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经过形式审查,该案符合刑事自诉立案的条件,法院当日对该案予以立案受理,并签发了对缪某逮捕令,同时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公布悬赏金高达5000元的悬赏执行,后犯罪嫌疑人在群众举报后被逮捕归案。
迫于法律的威慑力,缪某主动履行了53万余元,余款与自诉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协议,并得到自诉人的谅解。
“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自诉追究负有执行义务人的拒执刑事责任,应该说这进一步拓宽了拒执打击的渠道,增强了执行威慑力,对于老赖的打击力度可以说是上了一个‘新高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林森说。
据悉,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公安机关长时间未予启动对涉嫌拒执犯罪立案侦查时,申请执行人在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立案追究。人民法院在自诉立案后,对未归案的被执行人可签发逮捕令,及时将被执行人缉拿归案。在缉拿过程中,人民法院可同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开展有针对性的悬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