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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一男子不诚信诉讼遭罚2万元
2018年09月13日 08:49 来源:今日黄岩 【进入论坛】

  借款方出具一张33万元的借条后,在次日就已还款5万元,出借方向法院提起催讨欠款诉讼时却隐瞒还款事实,仍以33万元的诉讼标的要求对方归还。9月3日,对原告黄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去年5月,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归还借款3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向法院提供了1份借条和3份银行转账单。据黄某称,他曾在2008年下半年时,通过银行3次转账借款给王某,同年12月14日,王某向其出具了一张33万元的借条。

  被告王某在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审判人员问原告黄某所诉欠款是否真实,如有虚假要负法律责任。黄某明确回答,所欠借款真实,并坚持提起诉讼请求。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出借人提交的借条原件及其陈述为判决理由。去年9月12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归还黄某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可谁知,这起“简单”的借贷纠纷案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却变得不再简单。在接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某“跳”了出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证明其再审主张的是一份黄某于2008年12月15日出具的从王某处收回5万元的一份收条。

  今年8月21日,该案开庭再审,将双方提供的证据逐项比对分析。在事实证据面前,黄某称自己忘记还款金额,原审时未陈述还款事项。法院再审后依法进行改判,判决王某归还黄某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黄某开出了一张2万元的“罚单”。

  法官说法

  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工具,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恪守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法官的审判是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展开的,当事人虚假陈述会影响到法官对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公正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黄某在原审中进行虚假陈述,隐瞒王某借款后已归还5万元的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致使案件再审改判。故依法作出如上处罚。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及全面提供证据,如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如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

【作者】: 林静 【编辑】:王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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