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主张跟审理后的每次陈述都不相同,陈述一改再改都难以自圆其说,对于原告漏洞百出的说辞,法院断然说“不”,对其开出一张5万元的“诚信罚单”。4月16日,笔者从区人民法院获悉,叶某已领受法院作出的处罚,为自己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虚假诉讼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今年1月,黄岩的叶某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将许某父子诉至法庭。叶某诉称,被告向他借款150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偿还借款150万元。
开庭审理时,叶某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其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异议,叶某虽然转账给他150万元,但后来又应叶某要求,在收到汇款时分次取现,再以现金的方式将部分借款重新存入原告账户,他实际仅收到借款本金70.1万元。
原、被告对诉讼标的不同说法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这起貌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案必有蹊跷,法官要求叶某本人到法院说明情况。同时发现,叶某虽未被本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但其去年在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
叶某声称,双方在本案之前在路桥区人民法院就有借贷纠纷案,本案借款本金实为79.4万元,其余70.6万元是之前的借款利息和预收本案借款的六个月利息,月利率按3.5%计算,被告取现后又存入其账户的款项都是偿还利息款项,故按150万元的金额出具借条。
但从叶某提交的书面材料来看,叶某前期在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所作的陈述和在这起借贷案中的陈述存有矛盾。面对法官的质疑,叶某又改口认可被告70.1万借款本金的主张,愿意变更诉讼请求。法官要求叶某必须如实陈述,严厉告知其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叶某再次来到法院陈述,诉求又变了,本案借款仍是150万元,他收到被告转存的款项为前期借款利息和本次借款预收的六个月利息,但月利率是按3%计算。
叶某的诉求借款本金跟其经审理后自认的借款金额存在较大出入,每次陈述均不一致,其提供的计算清单也与本案借款情况无法对应,虚假的陈述让其一直难以自圆其说。对于叶某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叶某未提出复议,三日后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表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作虚假陈述,不但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更影响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叶某的上述诉讼行为,违背了依法诚信举证、诚信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其开出5万元的“诚信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