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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外卖人员被狗咬伤案件
2019年11月19日 10:01 来源:今日黄岩 【进入论坛】

  去年1月28日傍晚8时许,外卖小哥小赵在接单后到一家咖啡店收取外卖,却被店主饲养的松狮犬咬伤右手中指。

  由于外卖讲究时效性,小赵当场进行了应急清洗,强忍疼痛及时派送了客户的外卖。第二天上午,小赵到区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小赵右手被犬伤Ⅲ级,并进行创面清洁及破伤风等药物治疗。同年2月1日起,小赵陆续在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继续治疗,注射狂犬疫苗等。3月3日,小赵因右中指外伤肿痛伴创口流脓,在市一医住院治疗了16天。经鉴定,小赵的伤构成十级伤残。期间小赵进行了伸指功能重建、关节融合术,术后继续抗感染等对症治疗。

  之后,小赵找到店主要求赔偿,店主只赔付了部分医药费,之后拒绝赔付。协商不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2月,小赵将店主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日前,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终有定论,一审判决被告赔付149764.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七十九条、八十条,提出松狮犬为烈性犬,被告饲养时既没圈养,又没戴口罩、头罩等安全措施,造成对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赵的代理律师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梧展告诉记者。

  经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法官采纳小赵代理律师意见,并对该案的判决予以解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晚上受伤,次日上午即至医院接受清创处理及相应治疗,虽当时在就医过程中欠合作,但后续积极就医配合治疗,应认定原告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综上,被告管理不当致其饲养的狗咬伤原告的事实清楚,且被告方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故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 记者 蒋奇军 【编辑】:章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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