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条消防小知识(下)
71、消防与效益结伴而行,火灾与损失同时发生;
72、容忍火患等于作茧自毙,图片新闻谨慎行事才能安然无恙;
73、企业效益最重要,防火安全第一条;
74、安全管理完善求精,火灾事故实现为零;
75、消防安全编织幸福的花环,违章动火酿成悔恨的苦酒;
76、遵章是安全的先导,违规是火灾的预兆;
77、火灾为家庭导演悲剧,安全为生活谱写欢歌。
78、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要保证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
79、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80、新、改、扩建工程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81、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82、社会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价;
8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84、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监部门将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85、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6、中小学校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疏散逃生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演练。
87、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88、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国家执业资格制度;
89、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90、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电话96119;
91、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92、应当做好经常性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检查。鼓励家庭自备简易灭火器材和自救逃生器具;
93、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火灾的危险性;
94、阻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履行职责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围攻、打骂、侮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5、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96、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和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
97、单位、个人都应当为火灾报警无偿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98、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
9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100、广播、电视等有关新闻媒体,有义务向社会进行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