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性病罪对衡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衡某某以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6月,衡某某(女性)因卖淫受到行政处罚。同时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样检测查出其HIV抗体呈阳性,确认衡某某患有艾滋病并告知本人。因为无明显症状,衡某某对自己患有艾滋病一直没有放在心上。
2019年5月份,衡某某因再次卖淫被警方调查,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传播性病罪,公安机关于5月22日立案并于当日将其抓获归案。
经查,衡某某于2019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多次在西城街道向他人卖淫。
“我没有主动向嫖客告知过自己患有艾滋病,采不采取措施我都会和他们发生交易。”衡某某说。
艾滋病(AIDS),医学全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一种病毒性传染病,是由人体免疫缺陷病毒侵入人体后破坏人体免疫功能,使患者丧失抵抗疾病的能力,从而使人体发生各种严重感染和恶性肿瘤,最终导致死亡。其传染途径有三:一是性接触;二是血液及血制品;三是母婴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