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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化推进人民调解 高水平打造基层治理高地的思考
2022年07月21日 15:10 来源:今日黄岩 【进入论坛】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我区充分发挥这一“东方经验”的独特优势,于2018年建成全国首家集诉讼、信访、复议、仲裁、调解、指挥调度等功能为一体的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矛调中心),有效推动矛盾纠纷综合化解“一体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为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贡献了“黄岩做法”。

  一、我区县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区积极深化基层治理体系改革,探索以“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建设,全方位加强县级矛调中心建设,打造“枫桥经验”黄岩样板,为“两个先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自2018年区矛调中心全面运行以来,通过直接受理、委托受理、部门移送等方式调处各类案件6000余件,其中疑难复杂案件1600件,涉及标的额达3亿元。

  (一)融入“最多跑一地”服务精神内核,助力打造“一站式”解纷平台。一是全力践行司法为民。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来自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以其结案快、诉累低等“接地气”的优势,使调解成为社会各领域化解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充分整合司法行政工作效能,推动职能科室标准化入驻,法律援助、行政复议、人民调解、律师管理等5个职能科室成体系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建制入驻,与区矛调中心功能区块密切融合,为矛盾调处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二是办理流程规范化运作。经联合受理大厅统一取号、登记接收,通过扫描录入、派单调解,落实进度跟踪,若调解未成直接分流立案,当事人只需提供相应材料,后续办理均有系统支撑的各类矛盾化解资源跟进,形成“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运行架构。三是多调联动机制顺畅。加强与入驻中心的法院、检察院、劳动仲裁、信访等单位(部门)的沟通协作,统筹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公证等工作职能和资源,凝聚化解力量统一解决在案诉求,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格局。

  (二)聚焦大数据系统智慧应用,加快推进县域治理现代化。一是诉求传达“掌上办”。打破基层治理数据壁垒,实现矛盾纠纷案件发展“云端”可办、可查、可控,推动社会治理智慧化发展。用好“善治永宁”平台系统,当事人根据系统指引直接输入诉求,力求“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转型升级。二是矛盾纠纷“线上调”。完善系统布局,以微法院、“浙里调”“掌上非诉”等信息工具为载体,受理案件分流至全区19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应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行综合调处,调解案件办理进度和办理过程全部“上网”,经当事人、调解员约定随时随地可以开展调解工作。三是案情发展“网上控”。联通“基层治理四平台”、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ODR)等多系统信息数据,实行线上数据综合评估机制,研究制定提前性应对措施,确保精准施策,最大限度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三)探索贯彻“枫桥经验”落地生根,推动形成诉源治理大格局。一是深化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充分运用“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社会治理工作机制,发挥全区各司法所、调委会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聚焦重点时段、重点人员、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2022年以来,共开展集中矛盾纠纷排查36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655件。二是实现矛盾纠纷应调尽调。专人端口负责审核案件是否可调,对于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在征得当事人意愿后一律适用调解前置,努力实现受理案件应调尽调,确保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调解目标。三是提高调解服务专业化水平。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专职调解员选任聘用、待遇保障、队伍管理等硬件内容,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标准,选聘专职调解员73名。

  二、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专业调解力量薄弱亟待增强。当今社会矛盾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涉及到的专业法律知识也愈加细化,给现有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基层调解员相当稀缺,调解队伍年龄“两极化”突出,老龄调解员经验丰富,但文化层次偏低,依法调解的意识不强;年轻调解员文化素质较高,但阅历较浅,经验不足,难以取得当事人信任,无法树立个人与工作威信,两个“极端”都影响了矛盾纠纷化解的水平。

  (二)基层调解员业务素质亟待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全区村级人民调解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38.4%。一些基层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往往满足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矛盾化解后没有留下相关文书资料,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个别人民调解员把调解看作“和稀泥”,充斥着“摆平就是水平”的简单化、功利化概念,难以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公正公平。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从而削弱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三)调解员业务培训力度亟待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稳定性缺乏,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使部分人民调解员替换,导致“培训一批换一批、成熟一批走一批”,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连续性和延展性。与此同时,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也面临着培训时间难以保证和培训实效不够明显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些调解实务培训还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夯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彰显“走在前、做表率”的政治担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突出其贴近群众、无门槛对接群众法律需求的独特优势,全力构建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群众获得感。精品打造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规范运行模式,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非诉讼纠纷化解体系。贯彻“调解优先”方针,确保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巩固“第一道防线”。

  (二)深化法治内涵,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将法治理念与人民调解工作融会贯通,恪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特别是将“公开透明、公平正义”的法治内核凸现出来,建立保密回避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坚持程序正义,规范行使裁量权,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通过人民调解员等级评比、岗位练兵、调解技能擂台赛、调解典型案例和案卷评选等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扩增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

  (三)有效衔接“三化十二制”,全力化解各种风险挑战。2004年,黄岩区制定实施了村级治理“三化十二制”,得到了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的肯定。乡村处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最基层,是社会的终端与末梢,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新时代“三化十二制”聚焦党的领导全面化、基层治理现代化、有效监督常态化,是指导村级治理的总纲。人民调解制度的内涵为“和解”而非“对抗”,与“三化十二制”理念完全契合,在共建共治共享、自治法治德治社会治理格局中具有突出地位。构建乡村法治良序,打造以片区、村居(社区、景区、企业)人民调解员为基础的“网格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将辖区内的“法律明白人”“等级人民调解员”“老娘舅”等列出表格,并将其以往调解经历附后,供相关当事人选择,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调解过程中直接行使自身权益,营造宽容、和解、共生的社会生态,推进“枫桥经验”焕发出蓬勃生机。

  (四)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夯实人民调解基层网络体系。人民调解的内涵外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不断扩展,必须深入挖掘人民调解员的自身潜力,赋予多方位的角色定位。认真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遴选,规范准入门槛,健全职业行为准则。实体化运行区级调解协会,吸收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形成以兼职调解员为基础,专职调解员为骨干,专家队伍为后盾的多层次复合式调解队伍。根据区域和群众生活习惯差异,精细化打造“调解早班车”“午间调解直通车”“司法调解便民直通车”,随时随地化解矛盾。聚焦重点领域,深耕基层,扎实推进物业、环保、知识产权、银行业等领域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夯实人民调解网络体系。鼓励、支持青年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做好新老调解员之间的“传、帮、带”,打造一支“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的矛盾纠纷化解专业队伍,高水平推进县域法治进程。

  (作者单位:区司法局)

【作者】: 金文伟 陈烨青 【编辑】:朱慧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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