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最近出台一种新做法,农民也可把自己富余的农村住房直接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这种被称为“破冰”之举,受到了国内多家媒体的关注,中央电视台二频道及新浪网等国内多家网站先后播载了该新闻。(5月27日《台州晚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一系列富民、便民、惠农政策的落实,新农村建设事业蒸蒸日上,农村面貌勃勃生机,使乡城差别很大程度上得到逐步缩小。可一直以来,农村住房因为没有产权,法律规定不得抵押,始终处于“冰冻”状态。即使农民有自己的合法房产,也同样是“死货”,因不动产而不动,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公民交易。简单而言,只能卖给未按规定享受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此之外,不能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产,也不允许银行抵押贷款。
一般情况下,公民可用房产作抵押向金融企业申请贷款,往往凭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土地证”、“房产证”。而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农民房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依法进行登记造册,发给相应证书,这无疑为银行向农民提供房产抵押贷款创造了放贷条件,也是服务型政府最基本的本质要求。如果农民连房子起码的合法证书都无法及时办理和取得的话,那么,当地政府肯定存在懒作为、迟作为、少作为,甚至不作为。更何况,农民现有的房产不是普遍只办“土地证”,不允办“房产证”吗?
面临金融危机的压力,一些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和创业的农民更加步履维艰。金融机构这时推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破冰”之举,的确解了投资创业农民的燃眉之急。正如报道中施元友所言:“拿自己的资产去抵押,方便多了,担保人不用了,我们自己一个房屋所有权人去就能拿到贷款。贷款额度也比原来相对多起来,利率也优惠一些,这种做法真好。”不过,这种“破冰”之举,也有极大风险性,显然违背了原则性,一但出现农民房产与银行抵押贷款发生债权纠纷,退一步说,就算银行有权处置对农民抵押贷款的不良资产,尤其是不动产,却很难进入公告、过户、没收、拍卖等法律程序。
尽管农民的承包地物权化,宅基地成为真正的产权是大势所趋,也有个别专家曾提出“允许城里人购买农民的房子”。但就农民的房产来看,不仅受到我国城乡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二元”管理政策、体制和机制上的制约,更主要的是受到法律规定上的制约。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利和农民住房产权制度问题,需要通过《宪法》以及很多法律、经济制度的安排才能实现。依我看,即使政府有心给农民办理了“房产证”,方便农民房产抵押贷款,大原则上还是与现行法律有距离的。
当然,如果不着力从物权制度上对农民不动产权利提供全面、完整的依法保护,特别是土地和房屋作为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要素配置时就会背离市场,要素的价格就不能客观地反映城乡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收益”,城乡住房的“公平交易平台”。而政府本应无条件依法行政,合理的便民“破冰”也要以人为本,以法为度,不能操之过急。我想,什么时候允许城里人购买农民房产受法律保障了,就是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市场成熟了,因此,有待“破”法律原则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