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黄岩的二位民工为讨薪打伤老板,结果赔钱又坐牢。并借此案例,不仅提醒民工,老板拖欠工资固然可恨,但民工要学会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且提醒企业主也要遵守法律。(《今日黄岩》6月9日)
随着劳动者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维权的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正当权益得到有力维护。然而,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劳动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得力,为民工追回了不少打工的辛苦钱、血汗钱、救命钱,但还是阻挡不了民工从维权不成到走向犯罪,或反而受辱被打,想不开而自残和扮演“跳楼秀”的脚步,由此引发了许多血的教训,却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常常见诸于报端,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不得不令人担忧。
把民工逼上“冲动”维权的绝路,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来民工自身的法制意识不强,讨薪等维权时情绪急躁,方式方法不够妥当,很容易言行过激,往往上理变下理,使自己的正当权益维护不了不说,反而把自己引向犯罪的歧途;二来职能机关偶尔行政缺失公平、公正,甚至人为地存在迟作为、少作为,找借口推三阻四,迟迟不予受理、裁决,拖到维权成本与被欠薪数额入不敷出,不是让民工放弃维权,就是打不起官司;三来违法成本不至于让不良老板到了畏惧的地步,如果一般走仲裁、判决等法律程序途径,一年半载不算短,甚至一拖就是二三年、三五年,这样老板耗得起,而民工拖不起;四来“站着说话不腰痛”,几乎一边倒都在提醒民工依法维权,指责“冲动”讨薪,这就隐性地告诉民工放弃维权,或提高维权成本。
实际上,保障民工合法权益,光靠职能部门突击行动,各部门支持还很不够,关键要把保障机制纳入刚性的法制轨道,依法建立一套可操作性的民工被侵权的预防、受理、裁决、执行的监管服务体系。如建立企业支付工资保证金制度。又如在立法上增设“欠薪罪”,把雇工单位的恶意欠薪仅次于与“偷税漏税”相并论,因为保护税收和公民正当的劳动收入同样重要,都是不可缺少的司法程序和实践的一道环节,只要欠薪达到一定的数量,雇主或者法人理应将受到相应的刑事、行政惩罚,并对民工被欠的薪酬实行加倍支付……从法律、制度根本上保障用工单位不愿侵权、不敢侵权,从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快速实现。
时下,面对各地民工维权不当的警钟正在接二连三地敲响,除令人担忧之外,可我们还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呢?如果连公民正当的劳动报酬都得不到保障,或者维护不了,恐怕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成了一句空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