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清明期间是森林消防非常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全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台政发[20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森林消防禁火期内全面禁止烟花爆竹销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销售时间:自文件下达之日起至4月17日止在我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全区禁售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黄岩工商分局、黄岩公安分局、黄岩行政执法分局、区供销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禁售时间内做好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区内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行为。烟花爆竹经营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停止销售,并做好封存工作。对无证经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烟花爆竹,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乡镇、街道要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禁售烟花爆竹是从源头上防范森林火灾的有效措施,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宣传禁售烟花爆竹的意义,并组织当地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做好烟花爆竹禁售工作。
四、对在禁售时间内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相关责任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岩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作者】: 【编辑】:王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