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头委〔2012〕22号
中 共 头 陀 镇 委 员 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程序和
组织关系接转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的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全镇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市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程序和组织关系接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区十二届一次党代会和全区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区两级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和组织关系接转的有关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以抓队伍、强基础为目标,以抓制度、促规范为要求,以抓管理、优质量为保证,着眼于在发展方式、领域范围、培养渠道、工作载体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在发展数量、人员质量、结构优化上取得新进展,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镇各阶层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把头陀打造成为现代化宜居城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总体要求
对于发展党员工作,关键是要抓好农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两新”组织的党员队伍建设。在农村,重点发展一批优秀农民工、青年农民、致富带头人、回乡毕业生、农民企业家。在机关事业单位,重点发展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机关年青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以及学校医院中骨干教师医生、高级知识分子。在“两新”组织,重点发展一批在企业经营增效、重大技术革新中表现突出的生产经营骨干、技术能手和优秀班组长、专业协会会员等。
一是做到“三个必须”。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一是必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二是必须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三是必须努力扩大发展党员中的民主,始终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
二是坚持四项主要原则。即:有计划发展原则、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原则、入党自愿原则、个别吸收原则。
三是把好发展党员“五个关”。即一要把好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关;二要把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关;三要把好确定发展对象关;四要把好预备党员教育、管理、考察和转正关;五要把好党员和预备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关。
四是严格执行“六问一必查”。“六问”,即问组织关系接转原因、问入党时间、问入党程序、问入党介绍人情况、问组织生活情况、问学习从业情况。“一必查”,就是查党员档案。
五是做到“十不准”。①没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的,不准列入发展对象;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不满一年的,不准列入发展对象;③没有参加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不准发展;④没有经过政审,并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的不准发展;⑤没有经过公示的,不准发展;⑥没有经过预审,或者预审不合格的,不准发展;⑦发展对象不能参加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不能发展;⑧党委没有派人谈话的,党委不能讨论审批预备党员;⑨党委没有开会集体讨论研究的,不能讨论审批预备党员;⑩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1、规范推荐。各党支部要通过民主推优、群团推优、公开选优等方式,不断拓宽渠道,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一是民主推优。各党支部每半年要召开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对票数相对集中的优秀分子进行分类培养,对已写入党申请书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近期发展对象;对尚未写入党申请书的,确定一名党员进行“一对一”结对联系培养。对推荐票数达不到半数以上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二是群团推优。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所在团组织或上级团组织的推荐。三是公开选优。党组织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听取村委会、团支部、妇联等组织意见,以“公开选优”形式,重点吸纳村委会成员、村文书和计生联系员队伍中优秀分子。
2、坚持标准。对列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对象,除《党章》第1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5个条件:①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②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③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自觉的献身精神。④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⑤本人政治历史清楚,没有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按户籍和人事隶属关系确定和考察,具体规定为:①对户籍在农村而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一般由所在村党支部负责考察培养;②对户籍在农村、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在单位工作2年以上、原则上不宜在农村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一般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③非农户口的不得在农村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根据实际可以向镇“双证制”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④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不管户籍是否在农村,都不能在农村和企业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⑤农村长期外出2年以上、企事业单位借用或离开本单位期间,暂缓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镇工办和企业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时,要严格把关,发展在企业生产中起带头示范作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重点发展班组长、生产经营骨干、优秀青年职工入党。对在企业工作不满一年(或不在企业上班)的职工,不得在企业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在上报培养考察登记表时,须附申请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或工资表、养老保险证明等有关部门认可的有效资料。私营企业主入党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黄区委办[2004]68号)、《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黄两新〔2012〕2号)文件精神执行。同时,镇“双证制”党支部根据实际,可将参加镇本级培训班的优秀学员确定为发展对象。
3、多方培养。一是确定培养联系人,明确培养联系人的职责,注意了解、掌握和反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二是加强培养考核,每个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集中学习不少于6课时,并通过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否则,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三要加强实践锻炼,镇组办应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特长,将其编入相应的志愿者队伍,通过交任务、压担子,让入党积极分子在实践中磨砺、提高和成长。
4、定期考察。镇组办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动态管理,分析、考察结果作为入党的重要依据,写入个人档案。建立定期分析制度,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全面分析,进一步完善培养措施。同时,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制度,由镇组办负责每年对全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对象,要进行及时调整。
(二)突出党员发展规范化建设
1、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后,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后,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已离开企业或不在企业上班的,不得在企业和工办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确定2名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应回避做入党介绍人,一名正式党员不能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2、严格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二是发展对象的政治态度;三是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四是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进行函调、外调。在企事业单位入党的,党支部要到其长期生活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进行政审,各党支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地为发展对象提供相关证明,不得拒绝出具政审材料。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后,要根据审查情况,填写政审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申请人隐瞒个人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相关问题,经组织查实的,视作政审不合格。
3、做好发展党员预审。各支部在召开新党员接收或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前,要将《发展党员预审表》会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非党干部培训班学习证明等材料,报镇组办预审。经预审,认为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等,并把《入党志愿书》交发展对象填写。没有经过镇组办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党支部一律不能履行发展(转正)手续。
4、规范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必须按要求填写规范,每个项目都要填写详细,不得涂改。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做好发展党员公示。①公示:分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吸收预备党员公示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三个阶段。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在支部大会确定后进行,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在支部大会召开前进行。②时间:一般在党支部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15天左右,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③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基层单位或居住地,在非公企业发展的党员,同时在公示对象所居住行政村进行公示,并由所居住行政村党支部出具公示结果。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的情况,党支部要及时、认真地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回执表》,存入党员个人档案。
5、做好发展党员票决。各支部在召开发展党员大会时,应提前告知镇组办并提前通知每一个党员,由组办安排人员到会指导。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票决。支部会上如遇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的问题较大,则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要通过调查了解后再定。党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支部大会投票表决前,由支委提名或党员大会推选产生出监票人和计票人,负责主持具体的投票和计票工作,并宣布计票结果。表决票由镇组办统一提供样张,表决票设“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项。记票结果当场宣布,“同意”票数超过支部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的方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反之,则为未通过。对票决通过的对象,党支部应将其有关材料连同票决报告一起报镇党委审批,并记入《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对预备党员转正得票数没有过半数的,党支部应及时形成是否延长预备期或处消预备党员的决议。
6、镇党委审批。各支部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对象,由镇组办派专人谈话,并在2个月内提交镇党委会研究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对支部逾期上报或超过3个月党委未审批的,视实际情况退回原支部复议后,再重新上报审批。镇党委审批通过的预备(正式)党员,由镇组办及时落实好党员数据库的维护,党支部应通知预备(正式)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再及时安排入党宣誓仪式。
(三)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1、接转对象。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台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区组部《关于对党员组织关系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的文件要求,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主要对象主要分为五大类,分别是高校毕业生党员,复退军人党员,非公企业等“两新”组织党组织发展的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农村党员因婚嫁关系等原因发生户籍迁转的党员。
2、接转程序。一是高校毕业生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转入单位所在地辖区的乡镇(街道)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或本人和父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城市社区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随同人事档案转移到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居住在农村的,也可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经过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过渡期后,经乡镇(街道)党(工)委调查核实仍未落实工作,并且户籍、居住都在农村的,应在之后一个月内转移到行政村党组织。二是复退军人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转入单位所在地辖区的乡镇(街道)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三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等“两新”组织党组织发展的党员,原则上党组织关系保留在“两新”组织党组织,因企业(单位)倒闭或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找到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党员服务中心党组织,经过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过渡期后,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调查核实确实不在非公企业等“两新”组织就业,并且户籍、居住都在农村的,可以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行政村党组织。四是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回原籍农村定居的,需要迁转组织关系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迁转至所在乡镇(街道)离退休党支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单独设立外来离退休党支部便于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可以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行政村党组织。五是农村党员因婚嫁关系等原因发生户籍迁转的,其组织关系应及时从原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接转到当前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3、接转条件。①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审查党员档案,询问相关入党程序,确认入党程序和档案齐全后,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按规定及时将党员编入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只持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党员档案的党员,原则上不予接收。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档案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要在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后,按规定处理。②在组织关系转出时,要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要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要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流动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与党组织联系,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镇党委批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如未按规定办理好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而在新单位交纳党费和过组织生活,一律视作无效。③在党员发生流动时,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同时,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各党支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党员。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是各级党组织的共同责任。对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接的党支部,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接转要求。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必须由党员本人办理。对于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无正当理由未在有效期内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一律不予接收。对于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拒绝接转,作出严肃处理并登记备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组织关系不得转入行政村党组织:一是平时工作、生活在户籍所在行政村,但借口与外地单位、机构存在经营、雇佣等关系在外地入党且未征求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政审意见,或在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正为正式党员时,未在户籍所在地公示的。二是在“两新”组织或本镇外入党的党员,与原工作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但返村实际生活、工作未满6个月的。三是离退休干部、职工返乡党员在本村无固定住所的,或在本村拥有固定住所、但连续生活居住未满6个月的。四是因入党材料不全、程序不规范等其他原因,经所在镇党委认定不能迁入行政村党组织的。
(四)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全镇各党组织都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办事。对于因失察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谁介绍、谁考察,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追究考察人的责任。
1、凡属以下十种情况之一的,所发展的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既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和纪律处分,又要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先资格。①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③发展党员没有经过预审,直接召开支部大会发展的。④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查和把关的,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而由个别人决定的。⑤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⑥在发展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进行表决,或没有通知支部全体党员的,或投赞成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或转正党员的。⑦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⑧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票决而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⑨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⑩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2、凡属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资格。①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②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③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④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因失察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入党,或让不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⑤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3、村党支部无特殊原因,3年未发展党员的必须予以整顿,并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项评先资格。
4、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章所列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他处理方式。
四、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党务指导
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是一项规范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党组织要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计划指导。按照有计划发展原则,要制订好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加强对各党(总)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既要防止突击发展,又要防止“关门主义”。每年年初,各党(总)支部要把发展党员计划报镇党委审批。
(二)要强化检查考核。镇党委每半年要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百分考核的内容,凡是发展党员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问题的党组织,不能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党组织书记不能评为党内先进。
(三)要加强业务培训。镇党委每年举办党务干部培训班,组织党(总)支部书记和负责党务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并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得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强令发展或把不具备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不准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对违反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镇党委一律不予承认,并予以通报。其中,还要区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0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