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是我国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具体操作上并不容易,主要在于改名后很多重要证件都要相应进行更改,十分麻烦。如果不是十分必要,建议不要因为一时兴起轻易改名。
改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改名应该找哪个部门?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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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