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扶不扶”和“救不救”的选择时,施救者最纠结的是“不敢救”。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被媒体广泛传播后,该案几乎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符号。多地的类似事件,都被贴上了“彭宇案”的标签。然而,就在2012年,彭宇公开向媒体承认,自己确实碰撞了老人。从“彭宇案”到“扶老人”引发的争议案件,无论真相如何,类似事件正在消耗社会正气,也让很多好人面临道德选择时知难而退。
“好人法”的出台,无疑具有示范作用和指标意义。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落实,才是引导“好人回归”的关键。
有专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择中,救助者可能面临两种法律风险:其一,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或现场监控,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是事故的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处理不当,加重其伤情,要求救助人承担加重部分的责任。
对此,各地“好人法”提出的“追究恶意索赔”“社会急救免责”等原则虽然具有针对性,但在实践中尚缺乏具体细则,法律条文有待细化。
殷啸虎表示,应当在立法内容上明确“好人”的免责条款和救助条款,明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可以免除其责任。而对于一些非确定法律概念引发的责任,应当作出有利于“好人”的价值判断。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被救助人仅仅表示“救助人”就是“致害人”而索要赔偿,既难以证明这样做严重侵害他人名誉,也难以评价为客观上的诬陷、诽谤。因此,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专家认为,从“以儆效尤”的角度来说,除了通过民事诉讼回击“碰瓷”行为外,还应通过其他社会救济途径补缺。例如,地方立法机构可出台相关规定,将讹诈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此前,深圳救助人保护权益规定就明确,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而从“赏一劝百”的角度而言,还要大力逐步健全正面奖励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例如上海“好人法”就作出规定,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建议,也可以设立救助基金保障好人出手相助,一旦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问题,由救助基金来弥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