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不好区分是积极救治还是加速死亡,但仍应提倡免责。据了解,虽然多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但明确提出施援者造成患者损害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仅上海一地。如《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仅规定,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朱华栋介绍,很多国家已经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积极参与救治者可以免责,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无法提供司法上的更好保障。“事实上,只要接受过相关培训,并且进行了施救,不管结果如何,确实不应该担责。当然,如果你一点急救知识也没有,只是瞎治,还是要尽量避免。不过从法律角度来说,到底你是积极救治,还是加速死亡了,这个的确不好区分。”
朱华栋认为,应该提倡鼓励社会施救及施救免责,社会也应该避免见死不救。“现在大家都怕讹诈,信任度不高,包括老人倒地没人敢扶,有人倒下了没人敢救。这样的现象还存在,司法上应该给予一些更好的保障。此外大家一定要意识到,很多情况下一个人倒下了,不救,一点机会都没有,救了,还有一些机会,所以一定要提倡。”
【作者】:
【编辑】:
王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