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七月中旬入职,八月份单位补缴了七月份的公积金,七月份可以算在连续缴纳的月份里吗?十二月份缴纳公积金后,是否满足连续缴纳公积金六个月的贷款条件?
A:根据信息,7月份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如果从2015年8月份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话,需待2016年1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账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果被新单位录用的时间正好能和此前离职的月份衔接上,那就可以通过补缴实现缴存的连续性。
一般来说,本年度内的可以补交,但是具体由于各单位缴纳公积金制度细则略有不同,最好双向运作。如果是年内断交可以补交,跨年的那部分基本不行。
必须要值得留意的是,公积金缴纳单位必须跟收入证明开具单位一致。而且缴纳账户必须参加年检,若收入证明与缴纳单位不一致,或单位账户缴存不正常,个人账号信息与银行信息不匹配,将面临无法贷款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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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