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网络主播与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业有雇佣关系,那么网络主播在企业任职取得的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网络主播如未受雇于单位,以个人名义独立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则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超2万元,适用比例税率20%;超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同样地,如果网络主播的年收入超过12万元,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符合单独申报条件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网络主播的工资或个人劳动所得同样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对于个人所得税还有其他疑问,建议您咨询相关律师。
【作者】: 【编辑】:王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