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醉驾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11月1日凌晨,张某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主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瑞安市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肇事后及时将三轮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主动赔偿三轮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今年5月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相关精神,于11月27日在张某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瑞安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对醉驾以完成社会服务的方式落实帮教举措,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作者】: 【编辑】:王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