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庞涛表示,在本案中,张某首先是被确认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他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这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在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为体现对其醉驾行为的惩戒,通过让张某从事社会服务的方式,也是合理的。而且社会服务的表现只是检方最后决定是否不起诉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因素。
应维新表示,对张某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最高法制定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及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这些规定对醉酒驾驶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了具有一定规范意义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未超过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从瑞安市的实际情况来看,从2014年以来,瑞安市检察院每年办理相关案件超过600件,检察机关始终对醉驾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针对那些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检察院也会从中选择少数典型案例,通过帮教、社区矫正的方式,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交通意识。
【作者】: 【编辑】:王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