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案例:男子饭席后扔下醉酒同伴致其溺亡
2015年10月的一晚,佛山的廖某组织了一场饭宴,邀请了包括滕某、卢某在内的11名朋友到江门鹤山市龙口镇一餐馆吃饭,席间他们共喝下三瓶白酒。
当晚9时许,聚会结束,此时滕某的意识已有些模糊,准备搭乘廖某的车离开,但途中廖某接到电话邀约打麻将,便让一同吃饭的卢某将滕某送回。当时卢某车上有三人,驾车的卢某,搭车的李某、莫某,想着大家都是一起吃饭的,就答应了。然而滕某上车后,意识不清,情绪激动,无缘无故地辱骂、殴打同车的驾驶员及乘车友人,并威胁要打砸车辆、抢夺车钥匙,屡次要求开门下车。拗不过激动的滕某,卢某驾车到达九江大桥桥脚时,打开了车门。
据李某回忆,将醉酒的滕某扔下后,他们便驾车离开,没有再去寻找滕某。次日,得知滕某一直没回到住处,手机也联系不上,才报警。
四天后,在江门市新会一处开放水域发现了一名男性尸体,经公安机关对尸体检验和现场勘查后,确认死者为滕某,死因为溺亡。
事发后,滕某的家属将所涉的廖某、卢某等共同诉至法院。家属认为,四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赔偿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综合考虑滕某的喝酒及酒后行为,法官认为滕某对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廖某作为聚餐的发起人,应对聚餐人员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廖某对滕某的死亡损失承担5%的责任,应赔偿48905.49元,当时同车的卢某等3人赔偿10%,即97810.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