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案例:聚餐喝酒出事,家属索赔700万
2016年9月11日晚上,桂林资源县7个20多岁的青年男女来到刘某宏所在县城的一家宵夜摊吃夜宵,除了一名年轻女子没喝酒之外,其余6人一起喝了17瓶啤酒。
吃完宵夜后,已经喝了不少的刘某宏驾驶刘某铭的摩托车搭乘熊某、龚某2人回家。不料,在途中摩托车撞到了道路台阶,车上3人被抛出车外,造成熊某、龚某当场死亡,刘某宏则受伤。
2017年10月,死者龚某及熊某的父母分别以被害人亲属身份向资源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交通肇事者刘某宏及聚餐同饮人刘某铭等6人共同承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责任,共同赔偿两名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费用700多万元。
2017年11月22日,资源县法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一审判决。同桌聚餐的责任人共计向死者亲属赔偿100多万元。
【作者】: 【编辑】:王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