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黄岩一对老夫妻膝下无子,去世后留下一套遗产房,引得两户人家相争。当养女和外甥女对簿公堂,房子究竟应该判给谁?近日,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40年前,3岁的黄岩人小玉认了亲戚周根、徐梅为养父母,落户籍在周根家。之后,小玉依然跟亲生父母一起生活,周根夫妻膝下无子女。1992年10月,周根以一家三口的名义获批了一间宅基地,建起了一间平房,并居住于此。
1995年和1997年,周根和徐梅先后亡故。两老亡故前后,徐梅的外甥女周芳、外甥女婿徐义予以了一定照顾,并办理了丧葬事宜。
1999年,小玉外嫁椒江,养父母遗留的房子由徐义、周芳居住。由于房子年久失修,2007年时,徐义、周芳将平房翻修成二层楼房,周芳安置其母亲居住在此。
后因房屋涉及拆迁等事宜,小玉要求徐义、周芳腾房,但遭到两人拒绝。
徐义夫妇俩认为,小玉跟舅舅并无真正的养父女关系,当时把户籍登记在周家,实际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养父女关系并不合法成立。舅舅、舅母生前无儿无女,其生老病死都是他们夫妇俩办理的,所以遗留的房屋该归他们所有。
对此,小玉不乐意了。“当初你们要求借住,承诺无偿修缮房子,怎么现在变成你们的房子了?”小玉说,徐义夫妇有三套拆迁安置房并已居住新居,竟然还占着这套房子不搬离,影响了自己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双方为争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矛盾,多次协商无果。今年2月1日,小玉一纸诉状将徐义、周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养父母遗留的房子归她所有。
这套房子究竟归谁所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讼争房子小玉享有2/3份额,徐义、周芳享有1/3份额。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讼争房屋是由小玉与周根、徐梅共同批建,小玉对该房屋享有部分的共有权利。同时,小玉与周根、徐梅虽然是养父女关系,但依据法定继承,对周根、徐梅的遗产继承仍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一方面,徐义、周芳在周根、徐梅年老体弱时给予了一定照料,并在两老亡故后办理了丧葬事宜。虽然两人不是周根、徐梅的继承人,但给被继承人一定的扶养,同时两人翻修了被继承人遗留房屋,应予两人适当的遗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