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双休日。1995年我国正式确立五天工作制(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周六周日双休,是有保证的,而企业则不同。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结合《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有律师指出,这意味着企业每周让你休息一天,不超过法定加班时间限制,又经过人社局审批的情况下,特殊工时制下的单休,是合法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虽然规定了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和天数,但这一行政规定本身的法律地位较低,对不遵守条例的企业处罚较轻,一些企业对条例毫无忌惮之心。
人民法院报曾撰文指出,劳动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各种假期的时日,为何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仍落实难?有人认为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法律法规属于软法。
所谓软法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实际效力,无法有效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规范。软法并不少见,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条中,但因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仍难唤回孝子之身。
在实践中,劳动者无法通过仲裁或者起诉方式维护自身休假权利,正所谓“无救济无权利”,劳动者没有话语权。(《休息休假落实难是否为软法之殇》)
反观休假全球领先的法国,通过一系列的工人运动,早在1936年带薪年假便已经写入了劳动法。而比较中法两国的相关法律,法国细节清晰,惩罚分明,可实施性强。
当然,即使法律够硬,中国的员工也可能不愿休假,不敢休假。不愿休是因为可能少拿工资,休假自己的活要交给别人,比较麻烦;不敢休,则是因为“领导还没休,你敢休?”万一领导认为员工休假工作态度有问题,或者发现公司没有你也照样转,又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