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2.安全使用所居住的房屋,不得违规使用明火、电气和燃气设施,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车和给电动车充电。
3.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4.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得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5.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充电设施应具有漏电、过载、短路保护功能。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作者】: 【编辑】:朱慧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