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胡某于某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胡某与前夫育一子刘某随胡某一起生活,朱某当时有一子一女(以下简称为朱子、朱女),朱子、朱女与刘某当时均未成年。朱某与胡某婚前,其与亡妻鲁某结婚时,鲁某与前夫生有一子张某,张某随鲁某一起生活,张某在朱某与胡某结婚时已成年。而朱某在与胡某结婚20年后于当年6月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朱子、朱女、刘某以及张某认为遗产应该多分而与胡某发生纠纷。那么,被继承人朱某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尚未处理的财产到底应该如何分割?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
“在本案中,胡某系朱某配偶,朱子、朱女系朱某的婚生子女,而刘某、张某系朱某的继子,均系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法应分得遗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的共同财产,首先应进行均分,其中一半由胡某继承。而朱某因病突然死亡,不存在任何子女多分遗产的佐证,故另外一半由胡某、朱子、朱女、刘某及张某5人均分。”浙江咏墨律师事务所章律师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第一款:【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