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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残疾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3年06月09日 10:08  来源:  【进入论坛】

  各村(社)、社区:

  为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积极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及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创建活动。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促进我街道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扶持自谋职业。对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的,在资金、立项方面予以照顾。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街道残联协助残疾人到工商部门优先办理。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登记和就业介绍。

  二、重视职业培训。本街道各村(社)社区要把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全民职业教育范畴,根据残疾人的培训要求,安排落实适应其学习生活的培训学校,各类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因残疾人而拒绝招收。经街道残联批准,参加国家正规机构培训获得结业证书,具备从事某一岗位专业技能的,如家庭生活困难的,视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给予300—500元的培训费补助。

  三、鼓励成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入学,列入街道扶贫助学成长计划。

  1、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学杂费免收。

  2、奖学金:(1)、凡当年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生、示范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奖200元。(2)、凡在才艺文体方面表现突出,当年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三等奖以上或获单设优秀奖者,校级奖100元,区级奖200元,市级奖400元,省级奖600元,国家级奖1000元,团体参赛获奖者,奖金减半计发。(3)、凡在高等院校就读,当年获奖学金者,一等奖学金的奖500元,二等奖学金的奖300元,三等奖学金的奖200元。

  四、补助康复医疗。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进行白内障手术的,赠送人工晶体。家庭生活困难的肢残儿童矫治手术每例补助200元,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生活困难的肢残成人安装假肢给予500—800元的补助。

  五、保障基本生活。有计划地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福利院和其他收养机构,供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凡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三无”和“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全部进入区福利院和街道敬老院供养,“五保”每月的供养经费由所在村集体经济保障支出。

  六、凡持证的困难残疾人,街道免收每年的卫生费。

  七、维权。1、司法所要设示范岗,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2、做好残疾人的信访工作,具体由街道政法办负责。做到残疾人信访事件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复。

  八、本办法由西城街道残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作者】: 【编辑】: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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