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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不能光靠喊
2017年12月11日 10:05 来源:今日黄岩 【进入论坛】

  在瑞安创业的四川男子张某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39mg/100ml,却没有被提起公诉,而是在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公益服务后,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日前,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检察院此举在国内引发关注和争议。

  今年11月1日凌晨,张某聚会喝完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车主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张某将三轮车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三轮车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按刑法规定,张某醉驾应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

  但瑞安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法今年5月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于今年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张某的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没有酒驾前科、致人轻伤等八项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经瑞安检察院审查认定,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没有相关规定的从重情节,已经与当事人调解赔偿,基本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标准。11月27日,张某在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瑞安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笔者认为,喝酒不开车是所有司机主观意识所能控制的,如果醉驾可以不起诉、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心存侥幸,就不再害怕醉驾被逮住了。他们会觉得侥幸喝上两杯,只要在路上不发生重大事故就可以逃避酒驾的责任。但是醉酒状态下,谁也无法保证不出意外。一旦出现意外,不仅伤人伤己,更有甚者家毁人亡,比起这种代价,开车不喝酒是最安全的。另外,笔者认为,相对于刑事处罚,购买社区公益服务的威慑力远不足以震慑醉驾者。在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立刻将受害者送到医院并赔偿,然后以社会公益服务换刑罚,这样的处罚实在是太轻了,无法使大多数人真心诚服。

【作者】: 杨梦颖 【编辑】:王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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