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你好,你们门口的绿植盆栽长期放置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上,严重影响了此处非机动车的停放,请你们立即将这些绿植盆栽清理干净,并到我单位接受立案处罚。”近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天长南路一家食品店的老板长期在自家店铺门口的非机动车位上摆放多盆绿植,导致周边非机动车无处停放,严重影响周边市民的日常停车。
经调查,该食品店所处的位置门前有一片较大空地,时常有车辆半夜违停在店铺门前直到第二天早上,店主认为机动车长期停放在门口影响了自家生意,故在门前人行道上摆放了一排绿植盆栽以阻止市民在店门口停车。根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施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车泊位,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责令店家将绿植盆栽移走,恢复公共停车位原本的秩序和功能,并处罚款500元。
今年2月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围绕公共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违法道路设施、擅自堆放私人物品、擅自设置或占用停车泊位和长期停放废弃汽车(僵尸车)和废旧电动车等开展人行道清障“月季花行动”,截至目前,恢复被占用的停车泊位40余处,立案处罚3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