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我区召开“贯彻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新闻发布会,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核心内容,通报我区落实举措并回应社会关切。
为破解基层监管执法堵点,国家医保局出台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4月1日正式施行,共5章46条,全面细化基金使用、监管及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为基层监管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治支撑。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重点解读了其核心要点。
在健全监管体系方面,《实施细则》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健全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四位一体监督体系,明确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各方权责,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数据上传、规范诊疗等义务,防范其通过解除协议规避监管。
针对基层监管难题,《实施细则》统一违规认定标准和处罚裁量尺度,细化诱导住院、过度诊疗等行为认定,明确基金损失计算依据;细化定点医药机构8类、参保人员7类拒不配合调查行为,对涉嫌骗保且不配合者,可暂停医保结算,保障执法刚性;同时强化部门协同、跨省异地监管和信用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在打击欺诈骗保方面,《实施细则》精准界定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及职业骗保人骗保情形,重点打击“车接车送、赠送财物”诱导骗保、倒卖“回流药”等行为,完善线索移送机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此外,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基金监管无死角。
《实施细则》为规范监管流程、统一裁量标准、精准纠治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下阶段,区医疗保障局将从四方面落实《实施细则》,通过开展全员培训,确保监管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熟知新规;规范监管流程,统一工作标准与裁量尺度;聚焦重点机构、重点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严查欺诈骗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织密基金安全防护网。
目前,我区已率先落地信用管理举措,通过“驾照式记分”暂停了多批次违规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下一步将持续深化新规落地,坚决守好群众的每一分“救命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