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立:
我局依法于2011年5月5日经现场检查并进一步核实发现于建立(身份证号为41232619691015727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羽山村280号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1年5月5日我局直接向于建立送达了黄卫医告字[2011]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建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于建立作出1.停止诊疗活动2.没收药品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于建立无法找到,特将黄卫医罚字[201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台州市卫生局或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公告送达期满后三个月内向黄岩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
2011年6月2日
李佳:
我局依法于2011年4月27日经现场检查并进一步核实发现李佳(身份证号为21071119840403542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天长南路27号黄岩桔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1年4月27日我局直接向李佳送达了黄卫医告字[201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李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李佳作出1.停止诊疗活动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李佳无法找到,特将黄卫医罚字[2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台州市卫生局或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公告送达期满后三个月内向黄岩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
2011年6月2日
何正芬:
我局依法于2011年4月25日经现场检查并进一步核实发现何正芬(身份证号为52252819551118122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台州市黄岩区上洋乡上洋中街(上洋信用社对面)村出租房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何正芬作出1.停止诊疗活动2.没收器械拨火罐5只、针炙针5枚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无法找到,特将黄卫医告字(201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2011年6月2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6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何正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单位:黄岩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城关环城南路98号
联系电话:84020909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
20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