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慈善本属自愿行为,为什么要还要立法呢?
对此,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作品《慈善法九大看点》的回答是:慈善法可以让捐赠者得到更好保障,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
对,我们让一句“人性本善”冲淡了戒心。如果人性全都是善的,那么就不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制约了。
现实就是,会有人假借慈善之名,行龌蹉之事。前有假借天津港爆炸父亲牺牲之名敛财的微博网友,后有实则抠脚大汉却精心布局的“知乎女神”。
不知从何时起,微博、朋友圈里也充盈着各类募捐信息。慈善法草案规定,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确有需要者,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得的款物也会由慈善组织管理。
我从前在微博里讲过,五年来,我直接发起或间接参与的募捐也有近十例。我采取的是什么“套路”呢?这些“套路”放在《慈善法》实施以后,算不算违法呢?实际上,我采取的流程是获得求助信息、联系当事人核实、撰写求助材料、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媒体。这以后,通常会有正规慈善组织认领,由他们继续将救助进行下去。
是不是从此以后个人都不能求助了呢?其实严格来讲,个人求助出于利己目的而非慈善,所得的可以认定为赠予而非捐赠。这是不受限制的。
倒是铺天盖地的募捐让人喘不过气来。有一次,我就没忍住,多嘴问了句给我发这类信息的人是否核实过真伪。然后她的微信语音就过来了,听口气我都能感觉出那个大大的白眼。“我看是我朋友转的就发给你了,你看说得多惨啊。你不是爱做好事吗?告诉你,我可都捐款了啊。”
在这里我一并问问那些盲目扩散的人,如果你不具备辨识能力就帮着传播信息,而且还质疑法律监管与相关人员的分析,那你是富有爱心还是盲目从众,捐出的到底是善良还是虚荣?
捐赠者从一开始打算捐款,就没想过一定要苛求受助人非要生活得多么不堪自己才会心理平衡。如果真的是那样,就背离了慈善的初衷。
但是,在此我要说一句,对于近期频发的募捐“罗生门”,个人的观点是救急不救穷。而且如果你没为你的家人竭尽全力,我作为局外人何必多此一举?不是我冷酷淡漠,是你自私懦弱。既然你是对是错与人无尤,那么你是得是失也要自己承担。
话说回来,很多时候,好心人心里会有问号:我的捐助去了它该去的地方了吗?公开、透明将会是最好的答案。而引入第三方——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真正给出答案,后续的监管也会更加有力。
公开承诺捐款,然后拒不兑现?以后,这是要被追究责任的。说句不好听的,名利双收的都是你,无耻了吧?
据说,民国时候有个军官用报纸曝光的方法对付那些放空炮承诺捐助抗日的土豪劣绅,这些家伙们害怕被打脸,都老老实实地兑现了承诺。舆论也是一把利剑啊!
自愿的东西被搞得这么复杂,足见慈善事业里也有很多人揣着自己的小心思。这一点我领教过,他们或为追名,或为逐利,调子唱得很高,实则暗度陈仓。有个别人如是,有企业如是,更不乏有慈善组织如是。
今后虽然慈善组织的门槛会逐步放低,但是管理也要加强。给善良多指几条路的同时也别忘了给邪恶多砌几堵墙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