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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为何不能发起公开募捐?
2016年03月17日 10:39 来源: 【进入论坛】

  这并不是中国《慈善法》特有的规定,世界各国也都是如此规定。该条法规的法理源于个人财产不可分离。

  募集来的财产进入个人所有权范围以内,个人就对它有充分的支配权利,外人难以对善款进行有效监督。而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在使用募捐财产时就无法“任性”,它需要严格遵照机构章程、相关制度规定,并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披露,从而规避风险。

  个人求助引发的财产纠纷可以借助民法和刑法解决

  看到这里,很多人会问:既然个人公开募捐会发生善款滥用问题,那个人求助呢?当然也会。

  2015年,南京柯江夫妇为4岁患有脑部脊索瘤的女儿求助,借助于社交媒体的传播力量,短时间内筹集了400万元善款。求助者曾承诺会公开治疗费用流水,但到了美国后一家人就没了下文。网友开始质疑善款使用,还有人到派出所报案要求对该夫妇募捐和使用善款的行为进行调查。但最终却无法认定该夫妇的行为构成犯罪。类似的新闻还有不少,如“安徽女子救女童被狼狗啃完四肢,骗捐80万“、”女子借天津爆炸事件,微博骗捐96576.44元“等等。

  之前我们提到个人对募集来的财产有充分的支配权,但该支配有一个隐设的前提,即个人处于困境。他人赠与个人财产是用于帮助个人解困的,如果个人的困境已经解除,募集资金已经超过资金需求的时候,赠与者可以要求返还。而对发起个人求助信息的人来说,当募集的款项已经足以解困的时候,应当以同样的渠道告知不再接受赠与,如果没有告知,将构成欺诈行为。民法规定欺诈要返还,如果这种欺诈金额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被刑法定为“诈骗罪”。

  以往,个人求助主要发生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在比较局部的熟人圈范围内开展,双方的信息也比较对称,纠纷较少。但是互联网突破了地域限制和人际网络,信息不对称带来了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出现了许多极端的个案。相较于需要按照规章制度使用资金的机构来说,个人对募集来的善款的合理使用更多取决求助者个人的责任觉悟。如果发生纠纷,虽有法律通道解决,但是想要获得一个满意的解决办法,需要付出相当高成本。有专家建议民间机构组建志愿服务网络,对网络上的个人求助信息进行甄别,以更好帮助赠与者消除信息的不对称。

  另外,《慈善法》虽明令禁止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显然,《慈善法》又为个人参与慈善提供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所以说,切莫误读《慈善法》,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可公开求助。

【作者】:  【编辑】: 王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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