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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正式实施 法官解读六大亮点
2016年08月16日 15:58 来源: 【进入论坛】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为“家事”立“国法”,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

  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姑苏法院对近年来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是女性和儿童,施暴方常以“家务事”为借口来排斥他人干涉。许多女性选择一再隐忍,一些伤害儿童事件即使被邻居和老师注意到了,但干涉时候往往阻力重重,甚至会被孩子父母斥骂“多管闲事”。然而,新法设立了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重保护制度,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益。比如:“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家庭暴力行为不报案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案例

  【心软型】丈夫脾气暴躁暴力的爱终结婚姻

  阿玲今年35岁,30岁那年她遇到了丈夫小杰,小杰比她小5岁,小杰对阿玲一见钟情,很快展开了对阿玲的爱恋和疯狂追求之中。但在阿玲心里,小杰始终都像是一个弟弟,所以拒绝了。但小杰始终不依不饶,不答应就缠着阿玲,弄得阿玲啥也干不了,还说要去阿玲单位闹。禁不住软磨硬泡,交往了几个月后阿玲答应了小杰的求婚。

  虽然婚前阿玲就察觉出小杰性格中的专横与偏执,但令阿玲万万没想到的是,小杰婚后像变了一个人般让阿玲感到恐惧。小杰动不动就为一点儿小事对阿玲实施暴力,殴打、辱骂甚至软禁阿玲在家中,即使在路上、车站也不例外,在家中打骂阿玲更是家常便饭。阿玲几次为此离家出走都被小杰劝了回来,口口声声说因为太爱阿玲才会这样做,并且发誓不会再犯。可是小杰从没有兑现过自己的诺言。忍无可忍的阿玲最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法院最终判决准许离婚。

  【隐忍型】丈夫疑心病重殴打妻子获刑罚

  朱女士和丈夫张某已经结婚十五个年头了,张某平时对家里还算关心,也常会帮着朱女士料理家务,可是张某疑心特别重,不允许朱女士与男性多讲一句话,还时常怀疑朱女士有外遇,只要朱女士辩解就会遭到辱骂甚至是殴打。朱女士整日都生活在恐惧中。

  朱女士也想过离婚,可每次丈夫打了她后都会表现出悔意,并口口声声说自己是因为太爱朱女士而用错了方式,再加上孩子的缘故,朱女士多年来默默承受着生理以及心理上的痛苦。去年3月的一天,朱女士约了一位男客户谈业务,虽事先向丈夫报备,但眼看时间已晚妻子还没回家,张某气势汹汹找上门,抄起门外的灭火器就向妻子砸去,造成朱女士颅内出血,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女士丈夫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虐待型】逆子打骂母亲导致母亲多次受伤

  李某刚过30岁,初中文化的他整日游手好闲,工作没有一份是做得长久的,时间久了,李某不光不工作,在家也什么事都不干,还时常向老母亲要钱花,老母亲稍有怨言,李某便骂骂咧咧,甚至动手。

  四年的时间里,李某先后因琐事殴打老母亲,导致其右股骨骨折、左股骨骨折、右肋第九肋骨骨折、双前臂大片状皮下淤血,李某甚至还用塑料护套电线将其母双手绑在椅子上,直到家中有人来访老母亲才获救。

  李某的行为目无法制,无视社会公德,不光对其母亲身体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还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解读

  《反家暴法》六大亮点

  1、精神暴力也算家暴

  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2、强制报告制度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3、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4、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实施家暴的加害人在公安机关处理后,如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将接受批评教育,同时可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5、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人身保护令不再需要依附离婚诉讼、赡养费诉讼,只要是面临被家暴的危险,当事人就能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6、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权

  监护人实施家暴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法官提醒

  及时报警出警记录乃重要证据

  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后,遭遇家暴时,该如何有效维权?姑苏法院民四庭法官袁琴表示,家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鲜有目击证人,而作证的往往是一方亲属,因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而且实施暴力行为与诉讼通常间隔一段时间,施暴痕迹难以查证。

  袁琴建议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大声呼救,对发生实施暴力的情况有目击证人能够证实,在实施诉讼时以便让证人出庭作证。受到伤害,要注意搜集证据,可以及时到派出所要求出具伤情鉴定函,通过程序进行鉴定,请医院出具相关病历,并保留受伤时的照片。及时报警,详细向警察叙述事情缘由及被殴打情况,从而形成书面证据。一定要敢于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相关

  新闻

  南京一派出所反家暴告诫制度被采纳

  金陵晚报讯(通讯员江公宣记者徐宁)近年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东山派出所通过创新摸索,建立了反家暴告诫制度。而这一制度被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采纳,在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和公安警情处置相关规范。

  据介绍,近年来东山派出所将家庭暴力干预工作与日常接处警、社区警务等日常工作结合,创新制定《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让施暴方和受害方都在上面签字、捺印,对双方尤其是施暴方起到良好的法律宣传和震慑作用,督促双方理性处理家庭事务,减少家庭暴力。

  此外,还通过发放《致家暴冲突受害人的一封信》,对受害方进行法律法规、家庭矛盾处置技巧、自我保护方法等知识的宣传,提升了在家暴中受害方的自我保护能力。

  东山派出所制定了《东山派出所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规范》,还建立与街道妇联定期跟踪回访制度,探索出一条有效干预家庭暴力的新途径。2014年11月24日,由全国妇联在北京召开的“反家庭暴力高层倡导会议”上,东山派出所作为基层工作代表汇报了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方面的具体工作经验、做法。2015年4月和5月,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的反家暴专家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领导,分别来派出所调研反家暴工作模式和服务情况。

【作者】:  【编辑】: 王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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