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不注销将影响新车上牌、省外住院可以刷社保卡、公墓价格管理将执行新规、质量在250克以上无人机须实名……6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影响你我的生活。
报废车辆不注销,新车上牌办不了
一些车辆报废了,车主嫌报废太麻烦,将报废车随意丢在路边任其“自生自灭”,这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一些偏僻的道路上,布满灰尘,缺少零件的“僵尸车”不仅影响市容,还占用了公共资源。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报废手续。也就是说,6月1日起,如果车主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车管部门将停办其新购置车辆新车上牌(注册登记)。
“僵尸车”不注销,新车就无法上牌。那么,哪些车辆需要报废呢?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此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在省外住院可直接刷社保卡结算了
在人口流动频繁的今天,异地就医,医保不能“随身携带”,异地看病报销不仅是个麻烦事,更是个闹心事。不过从6月1日开始,台州参保人(经办理转诊及异地安置手续的),到省外已开通跨省异地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可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也就是说,在省外住院,可以直接刷社保卡结算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想要享受异地刷卡结算便利,首先要在台州办理转诊手续或者异地安置手续。
那么,我们办理转诊需要哪些手续?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首先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然后,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实现动态管理。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获取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常驻外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户籍关系在异地的本市已退休人员、经确认户籍关系虽在台州但居住在异地3个月以上的本市已退休人员,这3类台州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备案。
除此之外,6月1日起,省外参保人也可以在台州已接入跨省异地就医平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直接刷卡结算。
公墓价格管理将执行新规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6月1日起,我市公墓价格管理将执行新规。届时,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的墓穴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公墓的相关服务收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主要有进(退)穴费、刻墓碑服务费、相框费等,延伸服务收费指由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收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由各设区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不过,确定项目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丧葬改革的规定,以及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6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法律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同时,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法律还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出售50条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等等。
同时,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质量在250克以上无人机须实名
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表示,6月1日起将正式对质量在250克以上的无人机实施登记注册。同时,民航局正在积极建立无人机实名登记数据共享和查询制度,实现与无人机运行云平台的实时交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