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温州瑞安市醉驾男子张某在完成30小时社会公益服务后,该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让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以此作为醉酒驾驶不予起诉的条件,这在国内尚属首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构成醉驾。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已远远超标。
也许有人会说,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将三轮车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主动赔偿三轮车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该对其宽容,但这难道不是一个人在过错后应有的态度吗?也许还有人会说,这是司法改革中的亮点、人性化的一面,通过社会服务引导、纠偏,最终形成更好的社会风气。然而在现实中,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的人不在少数。在醉驾事件中,情节轻微的标准是否会一成不变?是否会因人而异?是否会给司法机关留下“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操作空间?将来会不会有更多的人因此逃脱处罚,让“醉驾入刑”最终落空?
法不容情,醉驾的性质更胜于酒驾,张某在杯酒下肚前有考虑过后果吗?有想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吗?如果有,又为何要继续?我们都知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醉驾就应该从细微处杜绝。如果情节轻微就不受罚,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我们理解的偏僻,何为情节显著轻微?何为犯罪情节轻微?绝大多数人对法的理解都不会透彻。笔者觉得,节轻微、危害不大,这些词会干扰大家的判断,也会让大家放松警惕,淡化一些人心中的红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