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和朋友的聚会中,不乏听到关于温州瑞安一男子醉驾撞人却不被起诉的消息。其中一位朋友在看过新闻报道后,深以为“醉驾入刑”松绑了。
其实不然,在查阅了多家媒体对温州瑞安这起“参与社会服务可免于起诉”的醉驾事故报道,也反复细读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没有司法机关规定的从重情节,酒精含量又在140mg/100ml以下,且已调解赔偿,基本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标准。与此同时,张某还自愿参加由该市公益组织安排的学习交通规章、担任交通劝导员,在交警规定的区域进行交通劝导和宣传等公益服务30小时,以服务换刑罚。
可笔者觉得,这样的先例真的不能开。社会服务可以在刑法处罚外加,但绝不能抵消刑法的处罚,否则就给了醉驾者一个合法化的理由。参与公益服务可以理解为有功即可抵罪,但是功过应该分清楚,参与公益服务可以当作是司机个人信用的积累,不能因为参加了公益活动就可以抹去曾经犯下的罪责。
醉驾不起诉是有条件的,必须符合不起诉条件标准并自愿参加公益服务。人在醉驾时,行为往往是不能自主控制的,很难保证只是“轻微犯罪”。也就是说,司机一旦发生醉驾,多是“轻微犯罪”以上的犯罪,很难逃脱“入刑”从重惩处,所以这次的案例不应该成为大多数司机心存侥幸心理的模板。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是应该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不去触碰法律红线。
再进一步讲,道路交通是一个特殊的地方,其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个高度危险的场所,因为道路上存在你与相遇方才能形成的独有的可怕的“制动非安全区”,而遵守法规,管好自己就是守法。因此,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规定”一定要慎而又慎。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醉驾保持高压态势,司法机关对醉驾的打压也不应放松,广大司机不能放松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