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被告人荣某非法运输危化品危险驾驶案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台州市范围内首起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驾驶案。
4月13日,荣某驾驶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轻型厢式货车,运输已充装的157个液化石油气瓶,在行驶至S28台金高速长石隧道内时,因车辆右后轮脱落导致方向失控侧翻在高速公路上,造成车辆损坏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荣某运载的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驾驶的机动车运输危险品未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同时该车运载物超载率达到339.39%。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荣某违反危险品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悔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荣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这起危险驾驶案的办理为我们高速交警支队今后在侦办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对我们后续工作的开展产生了积极作用。”台州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李巍说。
【作者】: 杨梦颖 林静 【编辑】:王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