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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男童不慎坠河死亡该由谁担责
2018年07月19日 09:02 来源:今日黄岩 【进入论坛】

  2016年9月5日,何某向派出所报案,称其年仅8岁的儿子小何外出超过24小时至今未归。后经当地派出所民警翻看附近监控录像,发现小何于9月4日下午在其家附近河上未施工完毕的桥梁上玩耍时不慎坠入河中。9月6日,在该河下游某处,打捞到小何尸体。何某夫妇悲痛欲绝,他们认为桥梁施工方未在施工场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施工场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了小何坠河身亡,向施工方索要巨额赔偿……

  那么在这起幼童坠河的案件中,施工方是否该赔偿呢?

  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程萍表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看来,施工方应当为小何坠河事件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施工方该负全责吗?孩子的父母是否有责任呢?

  汪程萍告诉笔者:“本案的小何是年仅8岁的幼童,是未成年人,也是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

  本案中小何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发育不成熟,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需要其监护人的尽心监护,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何某夫妇作为小何的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放任年仅8岁的小何独自户外活动,大大增加了其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施工方、何某夫妇均需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过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梳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对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有了相应的认知,桥梁的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场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施工场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小何坠河的直接原因,而何某夫妇未尽监护责任亦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小何坠河身亡均存在因果关系,故两者均应当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经某调委会调解,施工方赔偿给何某夫妇人民币15万元。

  汪程萍律师提醒: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因施工问题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作为施工单位,法制意识也应该不断地随之提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在施工场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做好维护与管理工作,同时要通过照片、文字等方式做好此项工作的档案登记,将使用、维护、管理工作记录在案。防止事故的发生,也为厘清法律关系留存有利证据。

  也在此提醒各位家长,暑假已经到来,务必看护好自己的孩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勿让孩子进入危险区域,不游野泳,珍爱生命,警钟长鸣。

【作者】: 王青青 【编辑】:王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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