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仅有与他人的共有房产且没有分割过,对于这种欠债不还,抗拒和规避执行的“老赖”,讨债的正确打开方式是什么?行使债权人代位权。7月31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由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分家析产诉讼案。
2014年12月,王某向金某借款50万元,让丁某为其作担保,后王某未如约还款,金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款,丁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金某诉请。王某仍没有还款,丁某代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这笔钱款。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丁某54774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王某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唯有一处与其父王甲、兄长王乙共同拥有的房产,法院依法予以查封。因王某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分割共有房产以偿还债务,丁某向法院提出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析分王某、王甲、王乙共有的房产,确认三被告各享有的份额。
王某、王甲、王乙辩称,讼争房屋系王甲一人出资购买,王某、王乙仅是挂名,并未实际出资,该房屋应属王甲一人所有。丁某仅与王某发生纠纷,故丁某不得向王甲、王乙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本案讼争房屋由王某、王甲、王乙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本案讼争房屋系登记在三被告名下,应为三被告共有。本案中,丁某为了促使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代位提起诉讼,要求对三被告享有的产权,符合法律规定。
讼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为三被告,因未约定共有份额,应视为份额均等,即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丁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代位析产诉讼”是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提起的析产诉讼。通过代位析产,确立了要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法院就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理被执行人的份额,为强制执行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