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区农业农村局移交案件线索,立案查处了一起非法猎捕案件。
今年上半年,3名当事人携带“气枪”相约打猎,在屿头乡附近打了一只野兔。附近居民听到枪声后报警。经查明,3名当事人所猎捕的野兔为华南兔,是“三有”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事人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将3人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蒋某3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将线索移交至区农业农村局。
“万万没想到会因为一只野兔触犯法律红线。之前检察院的同志给我不起诉决定书的时候,便嘱咐我后续要配合好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我知道自己违法有错,我认错认罚。”当事人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最终,3名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600元。
据悉,在台州,常见的“三有动物”除野兔外,还有松鼠、麻雀、红嘴蓝鹊、山斑鸠等,禁止随意捕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溪中队中队长叶贤煜表示,此次案件,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的首例涉及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案。执法人员呼吁广大群众爱护动物、保护环境,拒捕拒食、拒绝买卖野生动物。
下阶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对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管控,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