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区医疗保障局获悉,自2024年1月20日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号)等规定,我区划定了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门诊特殊病种是医保部门为减轻部分患有特殊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经济负担而实行的一项门诊报销政策,是普通门诊和住院治疗之外的一项医保待遇政策。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认定后,在相应疾病的诊治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以往,门诊特殊病种数量在各统筹区之间差异较大,门诊特殊病在病种数量、认定标准、待遇标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参保患者异地医保申请存在“材料繁、手续杂”、实际报销金额与其期望值存在差异时等堵点。如今,我区划定了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的同时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医保服务。
据了解,在我区现有特殊病种范围中,先行将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障碍、失代偿期肝硬化、儿童孤独症、癫痫、脑瘫、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等16种费用负担较重、适合在门诊治疗、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疾病,纳入了第一批省特殊病种范围。
同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我区住院待遇规定予以保障。期间所使用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医用耗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目录有关规定,并对经基本医保基金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剩余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此外,区医保经办机构将执行统一的经办服务规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依托智慧医保信息平台,结合特殊病种医保管理特点,进一步优化线上申请、就医备案、费用结算等便捷服务。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根据病情需要由具备条件的医师按规定开具长期处方。
区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海斌表示,区医保局将高度重视和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制定实施细则,做好与现行医保政策衔接,合理确定待遇水平,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