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敢救 还要会救

急救免责鼓励大家救

“社会急救免责”的意义何在?有专家指出,很多国家已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积极参与救治者免责,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和倡导救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折射出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级。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认为,要从法律上鼓励和保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好人”行为,在目前尚不具备国家立法条件的情况下,由各地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是可行的。上海、深圳等地的实践,可以说是开了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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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恶扬善解决“不敢救”

面临“扶不扶”和“救不救”的选择时,施救者最纠结的是“不敢救”。“好人法”的出台,无疑具有示范作用和指标意义。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落实,才是引导“好人回归”的关键。

有专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择中,救助者可能面临两种法律风险:其一,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或现场监控,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是事故的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处理不当,加重其伤情,要求救助人承担加重部分的责任。

对此,各地“好人法”提出的“追究恶意索赔”“社会急救免责”等原则虽然具有针对性,但在实践中尚缺乏具体细则,法律条文有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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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普及解决“不会救”

相对于“不敢救”的复杂心理,“不会救”的难题看上去并不难解。然而,急救能力不足正是目前制约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

中国公民在急救知识普及方面还远远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数据显示,欧美发达国家公众施救普及率比较高(美国高达85%、法国为40%、新加坡为30%),但中国的普及率还不到5%。而公众急救技能普及率与“是否愿救”的意愿密切相关

专家表示,提高公众急救技能并不难,现在的急救知识培训难度不大,也不会耗费太长时间。但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公众的完善急救培训体系,公众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普遍缺乏规范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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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

急救强调时间就是生命,身边民众能否及时施救非常重要。《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且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从急救的角度而言,强调时间就是生命。很多时候意外发生了,但急救人员却难以及时赶到现场,如果需要急救者身边没有人伸出援手,很容易耽误最佳的急救时间,等到专业人员赶到,也可能难以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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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情况?

法律上不好区分是积极救治还是加速死亡,但仍应提倡免责。虽然多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但明确提出施援者造成患者损害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仅上海一地。如《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仅规定,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朱华栋认为,应该提倡鼓励社会施救及施救免责,社会也应该避免见死不救。“现在大家都怕讹诈,信任度不高,包括老人倒地没人敢扶,有人倒下了没人敢救。这样的现象还存在,司法上应该给予一些更好的保障。此外大家一定要意识到,很多情况下一个人倒下了,不救,一点机会都没有,救了,还有一些机会,所以一定要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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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急救技能是否“过关”?

急救知识培训率不到1%;培训难度不大,也不会耗费太长时间。上海“好人法”出台后,有网友表示,最关心的是社会急救力量是否靠谱。“如果急救的手法不专业,把能够救回的救坏了,那还是等待专业人员更加保险”。

目前,我国公众急救技能究竟如何?朱华栋介绍,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公众在急救知识与技能方面较为欠缺。“这方面的培训率,发达国家能达到30%至40%,有些甚至达到70%到80%,而我国连1%都不到,可能北上广深等发达城市稍微高一些。以前国民不太重视急救培训,这几年才开始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不过,朱华栋同时表示,近几年民众对急救培训的热情上涨,且社会急救行为需要鼓励。与此同时,提高公众急救技能并不难,现在的急救知识培训不会要求普通人达到专业人士的程度,培训难度不大,也不会耗费太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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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更多话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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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望“好人法”能够得到大力推广的同时,更期望我们的急救培训工作能坚持不懈,注重实效,力求让更多的普通人成为“有一手”急救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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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人法”在部分解决了法律与道德问题的同时,还应该促进“技术问题”的解决,在中国,公众急救能力的相对不足,也是目前制约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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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见义勇为的“好人”,惩戒恶意诬陷的“坏人”,这就是各地“好人法”所希望实现的目的,也是公众对“好人法”的期待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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